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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南区企业商标转让需了解的内容
作者:孝感益全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7-07 08:16:39
公司转让的形式都有哪些?公司转让一般是指一家公司因为某些原因不再经营但是没有注销,反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其中也包括所有的资产和负债或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或是个人。这样的过程被称为公司转让,那么公司转让的形式都有哪些呢?下面注册公司代办小编为您详细介绍下:
1、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内部转让是出现在公司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外部转让,是指股东将自己的股份转让于股东之外的第三人。
2、全部转让和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其股份一次性转让于他人为全部转让,部分转让即股份持有者将股份分割后转让一部分于某一人或两个以上的主体为部分转让。
3、约定转让和法定转让,约定转让主要基于当事人合意而发生的转让,如股份出让等,法定转让是依法发生的转让,如股份继承。
4、注册公司小编提醒你普通转让与特殊转让,此种转让形式是依据国家规定的《公司法》进行转让的,普通转让为公司法规定的有偿转让,即股权买卖,特殊转让一般为因为股权的出质和离婚、继承和执行等导致的转让。
5、其他转让,一般以公司股东退股,此种形式为强制转让,享有司法保护权。
公司一年没有做账报税的后果,有可能会有税务罚款或者进入税务非正常户,您方便的话,可以提供一下您的公司名称,这边可以帮您查册下,看下具体情况。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成立之后,不管你有没有经营,工商局、税务局都认为你开始经营了,所以你要有自己的账本,并且开始履行“纳税申报”义务。所设账本不是你自己记得流水账,而是符合要求的会计账簿,并附上符合规定的凭证。需要专业的会计人员来做。即使是没有经营、也没有开票的企业,也得报税。这时可以选择“零申报”。但是长期零申报会被纳入“风险监控”。公司不做账报税的后果:
1、不按税务局的规定时限纳税申报的,情节较轻的,除补缴税款外,税务机关将对企业处以每月200~2000以上的罚款,如果超期更长的,将还会罚款2000~1万以上,对于情节严重的,税务机关将更具情节严重程度,出于相应的更高金额的罚款;
2、连续几个月不到税务登记机关纳税申报的,税务登记机关将对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给于注销的处理。当税务登记证被税务局注销之后将不可能再被恢复,也就是说,企业的证照都会因为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相继作废。
3、税务登记证的注销而未取得税务登记机关的同意注销通知书,那么,即使向各个发证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的其他证件都不能申请注销而相继作废。
近来经常接到老客户和新客户的咨询电话,很多都关心孝感商标注册受理书到底啥时发?为啥以前不到一个月就收到了,到现在都4个多月了还没有出来。还有的客户问:为啥有的商标代理公司说商标受理书一个月就能出来,为啥公司给的答复是3-6个月。
自从新的《商标法》成立之后,商标局从四月底就一直在更改商标查询系统,到目前为止也没有完全的更改结束。这个无疑也会影响商标受理书的发出时间。而且,商标注册流程和以往有所不同,并不是递交了商标申请文件,商标局就会直接打印商标注册受理书并安排寄出了,商标局首先是核对商标文件,符合条件的发商标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发商标不予核准受理通知书。那么这个过程无疑也延长了商标注册受理书的发出时间。
再者,商标局对流程确实做了改动,只不过在商标局没有下结论之前,我们也不好妄加推测。不管商标局的文件发出时间如何变化,我们公司一直坚持站在客户的角度提供服务,尽最大努力帮客户的知识产权品牌发展之路越走越远。
《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孝感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可见申请人想要成功注册一枚商标,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的在先权利;究竟哪些在先权利需要申请人注意,不可与之冲突呢?
一、商号权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是不同企业相互区别的主要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商号权的获得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商评委或知识产权法院在考虑商标权和商号权是否冲突时,不是简单的依据商号权和商标名称是否相同或近似,而是依据商号权企业的知名度,考虑商标名称是否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是否会对商号权企业造成负面影响等。
二、肖像权肖像权是自然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现、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权利。企业或个人可将获得许可使用的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如老干妈商标即为其企业法人代表陶碧华的肖像。任何企业或个人未经肖像权人许可而将其肖像申请为注册商标,都将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肖像权人可依法向商评委提起异议,要求驳回注册商标申请,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
三、著作权著作权是著作权人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一旦著作人完成了一件作品的创作,其就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任何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将其作品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作为商标使用,都将构成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
除了以上四种常见的在先权利之外,若申请人的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外观设计专利权、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权等,其注册商标申请也将遭驳回,或者已核准注册商标将被宣告无效。侵犯在先权利的行为有哪些?按照商标法相关规定,在先权利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二是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事由。
如果申请注册的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同或者近似,或者存在其他形式的冲突,则商标注册审查部门可以直接驳回相关商标注册申请;在异议程序中,相关权利人也可以在先权利的存在为由提出异议,从而阻止相关商标获得注册。而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驰名商标保护)、第三十一条(在先权利保护和未注册商标保护)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理论上在先权利的存在可以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阻却和注册商标的撤销事由,但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意味着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具备这种法律效力。
原因是:如果任何在先权利都可以阻止他人申请商标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商标,则无异于要求商标注册申请人负有检索并避免所有可能的在先权利标识,这显然是很难实现的。同时,由此也可能导致所有的注册商标权都处于权利不稳定的状态。此外,从社会公平角度考量,这种做法可能造成严重的不公平,导致社会成本急剧增加。
因此,对于商标申请人来说,固然因为客观因素有着无意侵权的风险,但切记千万不可明知故犯,带着主观恶意去抢注他人商标或明知故犯抢占他人独创的图形申请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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